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憑證,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有以下處罰方式: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丟失部分是可以自制的原始憑證,那麽可以自己重新制作原始憑證,並在系統中重新打印會計憑證。
綜上所述,會計憑證丟失是不會坐牢的,但如果是故意銷毀、隱匿記賬憑證,且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