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建築業會計處罰規定

建築業會計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房屋並對外銷售的,其自建行為視同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3%)

產權轉移時,要繳納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向職工低價出售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所支付的房改成本價低於住房建設成本價或市場價格而獲得差價收入

除上述規定外,單位以低於購買或建造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房屋的,職工支出的差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款與房屋購買或建造成本價的差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年度壹次性獎金計稅方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收入總額除以12, 並根據商數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適用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