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利息資本化的利息資本化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利息資本化的利息資本化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準則規定,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資產範圍是固定資產,只有發生在固定資產購置或建造過程中的借款費用,才能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予以資本化。發生在其他資產(如存貨、無形資產)上的借款費用,不能予以資本化。應予資本化的借款範圍為專門借款,即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不包括流動資金借款。

而稅法則規定,納稅人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也就是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會計準則規定的資本化利息的範圍特指購建固定資產,而稅法規定的範圍還包括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規定的借款特指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而稅法規定中還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會計制度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時,利息才能開始資本化: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而稅法規定的利息開始資本化時間則為借款發生日。

會計制度規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所購建固定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可按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2)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3)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幾乎不再發生;(4)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需要試運行,則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就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會計準則規定利息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應與發生在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上的支出掛鉤(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不必與資本支出相掛鉤)。在應予資本化的每壹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壹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月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月數)

資本化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但稅法規定計算的資本化利息為借款開始日至資產交付使用日之間整個時期的實際利息發生數。 由於稅法與會計準則對資本化利息的本金、時間上規定的差異產生了資本化利息差額,同時也產生了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涉及的賬務處理比較復雜,這裏以固定資產折舊為例說明。

某企業年初借入資金建造固定資產,年底交付使用,按會計制度規定應資本化的利息為20萬元,而按稅法規定應為3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率為33%,則當年計算所得稅時企業應作會計分錄:

借:遞延稅款 33000

貸:應交稅金 33000

如果按20年計提折舊,則以後每年要結轉時間性差異

借:應交稅金 1650

貸:遞延稅款 1650

這裏必須註意,二者資本化利息的差異並非會計差錯,企業無需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只要對產生的時間性差異作賬務處理。如果上例中按會計準則計算的資本化利息比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要多,則作反方向會計分錄。在作以上賬務處理時,企業應同時做好臺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