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2005年第27號)規定,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壹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壹) 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 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有5個而不是3個註冊會計師,而且,這5個註冊會計師都是執業註冊會計師並且執業滿5年,註冊會計師分為執業和非執業兩種資格,開事務所必須是執業資格,滿5年是指從獲得執業資格那天開始,中間不能間斷,到現在***5年,如果壹個註冊會計師以前是執業資格,後來轉成非執業資格,再後來又轉成執業資格,兩段執業資格相加夠5年也不行,必須是不間斷夠5年,5個夠5年的執業註冊會計師可不好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