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師事務所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采取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特定業務,應當采取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並接受財政部的監管。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但是,具有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擔任特殊的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履行特定的內部管理職責或者從事咨詢業務,但不得擔任首席合夥人或者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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