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編制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後面壹般都有附件,是會計核算的依據——原始憑證,作為填制會計憑證的依據,所以會計憑證的背面必須附有相應的原始憑證,會計憑證上應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對附件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壹張原始憑證只對應壹張會計憑證:將原始憑證直接附在會計憑證上。
2.如果沒有原始憑證:結賬的會計憑證;糾正錯誤的會計憑證。
3、壹張原始憑證可以登記多張會計憑證,以上兩種方法都可以使用:
①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記賬憑證上,然後將原始憑證的副本附在其他記賬憑證上。
(2)原始憑證應附在最重要的會計憑證之壹的背面,並在其他會計憑證上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和會計憑證號,以便快速查找。
4.壹張原始憑證收取的費用涉及多家公司:壹般來說,這張原始憑證應該由這家公司保管。並附在相關會計憑證上,同時將原始憑證-分單發放給其他需要分攤費用的單位進行結算。原始憑證拆分單與原始憑證相同,必須有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經辦人簽字或蓋章、填制憑證的單位或人員姓名、經濟業務內容、成本分攤、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信息。
記賬憑證可以按時間順序編制:
1,用大頭針或回形針將某筆業務的收據與便利貼紙夾在壹起。
2.按照業務發生的時間順序,通常業務發生時至少能收到壹張單據,如收據、發票、付款、銀行回單、票根等。,號碼就標在便利貼上。
3.提前登記此項業務的分錄,以便快速核算。
4.對於涉及多份原始單據的經濟業務,如果本月晚些時候收到單據,可以直接與之前的單據夾在壹起。
5.集中記賬按照票據的編號順序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