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財務主管或企業主,明知會計人員沒有上崗證而仍然聘用他們辦理經濟業務,如果發生經濟損失,財務主管或企業主應對這件事負主要責任;
3.雖然暫時沒有考取會計證,但既然是在會計崗位上工作,就必須了解會計理論,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的使用。否則,如何處理會計業務;
4.如果在經濟業務處理中出現會計科目使用錯誤,建議咨詢會計主管或財務主管後調整錯誤科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條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會計工作。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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