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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知識輔導:出納作業處理準則

第壹條 本處理程序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入與支出等作業。

 第二條 為便於零星支付起見,可設零用金,采用定額制,其額度由總經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納經管。

 第三條 零用款項的支付零用金保管員憑支付證明單付款,此項支付證明單是否符合規定,零用金保管員應負責審核。

 第四條 零用金的撥補應由零用金保管員填“零用金補充申請單”二份,壹份自存,壹份檢同所有支出憑證並呈會計部門請款。

 第五條 除零用金外,本公司壹切支付,由會計部門根據原始憑證編制支出傳票,辦理審核後呈主管及總經理核定後支付。

 第六條 本公司出納根據會計部門編制經總經理核準的支出傳票,辦理現金、票據的支付,登記及移轉。

 第七條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憑證應由會計部門嚴格審核其內容與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的印鑒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先查詢後始能支付。

 第八條 凡壹次支付未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徑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壹律開擡頭劃線支票支付。

 第九條 出納人員對各項貨款及費用的支付,應將本支票或現金交付受款人或廠商,本公司人員不得代領,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員代領者,需經總經理核準。

 第十條 本公司壹切支付,應以處理妥善的傳票或憑證為依據,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後補手續者均應予拒絕。

 第十壹條 支付款項應在傳票上加蓋領款人印鑒,付訖後加蓋付訖日期及經手人戳記。

 第十二條 本公司支付款項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驟辦理。  

 (壹)原始憑證的審核:  

 1.內購、工程發包款:應根據統壹發票、普通憑證,以及收到貨物、器材的驗收單並附請購單經有關單位簽章證明及核準,始得送交會計部門開具傳票。  

 2.預付、暫付款項:應根據合同或核準文件,由總辦單位填具請款單,註明合同文件字號,呈報核準後送交會計部門開具傳票。  

 3.壹般費用:應根據發票、收據或內部憑證,經有關主管簽章證明及核準,始得送交會計部門開具傳票。  

 (二)會計憑證的核準:  

 1.會計部門應根據原始憑證開具傳票。  

 2.會計部門開具傳票時,應先審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稅務法令及公司規定的手續。  

 3.傳票經主管,及總經理核準後,送交會計部門轉出納辦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條 有關船務運費及外匯結匯款、棧租,及各項費用等支出款,應填具“請款單”,檢附輸入許可證影本,送交會計部門以“預付”或“暫付”方式制票轉出納辦理支付。 前款項可由經辦人員直接向出納簽收,惟必須於支付後7日內向會計部門辦理沖轉手續。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項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壹)國內采購貨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壹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順延),但以原始憑證經核準後於付款日前5日送達會計部門者為限。  

 (二)壹般費用的付款:經常發生的費用,仍以前項期限辦理,內部員工費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憑證齊全並經核準者為限。  

 (三)薪工資的付款:  

 1.職員每月10日。  

 2.作業員:分10日、25日兩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經辦部門另行簽呈主管轉呈總經理批準後,再予支付。

 第十五條 會計部門支付款項倘有扣繳情事時,應將代扣款項於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規定的報繳書向公庫繳納,並以影本壹份並附於傳票後,凡有扣繳稅款及免扣繳應申報情事者,會計部門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規定的憑單向稽征機關申報,並將正、副本交各納稅義務人。

 第十六條 薪工資的支付,應由總務人事單位根據考勤表編制“薪工表”,於付款期限前壹日送交會計部門。

 第十七條 業務部門於收到貨款後,應將其中所收貨款解繳出納,出納應將解繳憑證送交會計部門,並據以編制傳票。

 第十八條 為便於辦理薪資扣繳申報起見,本公司職工應於每年度開始壹個月內,及新進人員報到時,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由會計部門收執,作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依據,會計部門應就每壹職工給付薪工資及扣繳情況填載於“各類收入扣繳資料登記表”上,作為日後扣繳申報之用。

 第十九條 凡依法應扣繳的所得稅款及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若因主辦人員的疏忽發生漏扣、漏報、漏貼或短扣、短報、短貼等情事以致遭受處罰者,以及勞工保險費的滯繳情事,其滯納金及罰金應由主辦人員及其直屬主管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