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審計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從事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工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二條會計崗位可以壹人擔任,也可以壹人多崗,壹崗多人。但出納不能管審計、保管會計檔案、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