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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會計與稅收上處理不壹致,該如何處理

1、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企業新購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允許其實行加速折舊辦法,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準確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於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而言,壹方面新購的儀器、設備支出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可以提前稅前扣除,減輕企業投資初期的稅收負擔;同時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其按照(小)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折舊處理(或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仍可以計入加計扣除基數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