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準確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於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而言,壹方面新購的儀器、設備支出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可以提前稅前扣除,減輕企業投資初期的稅收負擔;同時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其按照(小)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折舊處理(或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仍可以計入加計扣除基數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