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美國等國家或者地區在其會計準則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有關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的概念基礎,也是會計準則制定應當遵循的基本法則。
我國基本準則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中扮演著同樣的角色,在整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具有統馭地位。
同時,我國會計準則屬於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
根據《立法法》規定,我國的法規體系通常由四個部分構成:壹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規;三是部門規章;四是規範性文件。
其中,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發。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國務院總理簽發。
部門規章由國務院主管部門部長以部長令簽發。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基本準則屬於部門規章,是由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以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具體準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屬於規範性文件;2007年11月16日和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又分別印發了第1號和第2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二)基本準則的作用
基本準則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如下:
壹是統馭具體準則的制定。
基本準則規範了包括財務報告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的定義及其確認、計量原則、財務報告等在內的基本問題,是制定具體準則的基礎,對各具體準則的制定起著統馭作用,可以確保各具體準則的內在壹致性。
我國基本準則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即基本準則)”。
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中,各項具體準則也都明確規定按照基本準則的要求進行制定和完善。
二是為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具體準則尚未規範的新問題提供會計處理依據。
在會計實務中,由於經濟交易事項的不斷發展、創新,壹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項在具體準則中尚未規範但又急需處理,這時,企業不僅應當對這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項及時進行會計處理,而且在處理時應當嚴格遵循基本準則的要求,尤其是基本準則關於會計要素的定義及其確認與計量等方面的規定。
因此,基本準則不僅扮演著具體準則制定依據的角色,也為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具體準則尚未做出規範的新問題提供了會計處理依據,從而確保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所有會計實務問題的規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