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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1,某國有企業,2005年發生以下事項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壹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同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同鑒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會計檔案要銷毀時,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後銷毀;國有企業經企業領導審查,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後銷毀。

(3)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4)銷毀檔案前,應按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的項目逐壹清查核對;各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會部門***同派員監銷;各級主管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才加監銷;會計檔案銷毀後經辦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章,註明“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壹式兩份,壹份報本單位領導,壹份歸入檔案備查。

4, (1)會計檔案為本單位提供利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須經上級主管單位或單位領導、會計主管人員批準。

(2)外部借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單位內部人員借閱會計檔案時,應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準後,辦理借閱手續。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登記簿,將借閱人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3)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換、攜帶外出或復制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後方能攜帶外出或復制原件)。

(4)借出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按期如數收回,並辦理註銷借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