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不需要。
因甲乙雙方爭吵導致甲方猝死的原因及乙方無刑事責任:
1.因為乙方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人是指違反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應當受到結果刑。
如果是對社會有危害的,社會允許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
2.甲方猝死與乙方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法律關系。這種有害行為不包括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
如果甲乙雙方的爭吵屬於社會生活所允許的雲行為,雖然發生了壹人猝死的危險,但結果不能判定乙方的行為與這種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乙方主觀方面也不符合刑法主觀要件。主觀要件包括故意、過失和無辜事件。無辜事件包括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如果甲乙雙方的爭吵不是故意的,也不是過失的,那就根本不能滿足,也不能滿足。這只是壹個意外。
總之,乙方的行為雖間接導致了甲方的死亡,但其主客觀方面均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與危害結果無因果關系。
因此,壹般乙方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