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1、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
3、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