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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蔣為何受審?

2018,17年7月20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貪汙、受賄、非法開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壹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6月5438+0日至2003年6月5438+0日,被告人姜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將恒豐銀行股份轉讓給其個人或者親友控制的公司,並隱瞞不報,據為己有,折合人民幣7.5億元。2004年至2013年,蔣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幫助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個人購買恒豐銀行股份、申請貸款等,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037.4萬元,其中蔣與被告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總監趙春英*。

此外,2065438+2003年7月,江安排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貸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違規出具保函,且未收取擔保費,情節嚴重;2065438+2004年9月,姜指使被告人孫銷毀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情節嚴重。江犯有貪汙、受賄、非法發行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春英因受賄罪、張因違規開具金融票證罪、孫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姜、趙春英、張、孫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最後,法院宣布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