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6月5438+0日至2003年6月5438+0日,被告人姜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將恒豐銀行股份轉讓給其個人或者親友控制的公司,並隱瞞不報,據為己有,折合人民幣7.5億元。2004年至2013年,蔣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幫助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和個人購買恒豐銀行股份、申請貸款等,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037.4萬元,其中蔣與被告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總監趙春英*。
此外,2065438+2003年7月,江安排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貸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違規出具保函,且未收取擔保費,情節嚴重;2065438+2004年9月,姜指使被告人孫銷毀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情節嚴重。江犯有貪汙、受賄、非法發行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春英因受賄罪、張因違規開具金融票證罪、孫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姜、趙春英、張、孫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最後,法院宣布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