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業技術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中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六條?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擴展數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其他與會計相關的考試,每通過壹門科目考試或者被錄取,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專業會議,每天折算成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職業資格(學位)教育,並通過當年壹門學習課程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每個研究項目折算90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的主持人折算90學分,其他參與者每人折算60學分;
(五)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類、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測算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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