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其他應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壹般情況下,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和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材料應付的租金,下屬單位和個人收到的、應付和暫收的保證金支付的款項,轄區內業主和物業管理人收到的裝修保證金等;應付職工整體養老金,以及暫付上級單位和下級單位的應收款項。
而企業經常發生的應付供應商款項,在“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科目核算。
企業應設置“其他應付款”賬戶進行核算。本科目屬於負債科目,出借人登記各種應付款和暫收款。
月末,借款人登記的用於償還或核銷的各種應付暫收款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和暫收的現金余額。本科目應按應付款和暫收款的類別設置明細科目。
營業外收入的會計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應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收到雙方商定的價款後,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算”;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轉讓價格高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借記“固定資產清算”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計提的累計攤銷額借記“累計攤銷”科目。
根據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根據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
根據貸方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科目。如果已經計提減值準備,也應同時結轉。
(3)確認的政府補助收益,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和債務豁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