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和成本遵循匹配原則。
企業會計制度第25號(2000)第十壹條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九)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應當與成本、費用相匹配,同壹會計期間的各項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予以確認。配比原則作為重要會計的基本原則被明確提出,強調企業的收入必須與其成本費用相匹配。
所謂“配比原則”,是指壹個會計期間或壹個會計對象取得的收益應當與為取得該收益而發生的費用和成本相匹配,從而正確計算該會計期間會計取得的凈損益。比例原則是“表觀利潤”會計概念下的壹項重要會計原則。所謂“表觀利潤”,就是要求會計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會計制度時,首先考慮與某些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
在利潤的表象下,資產負債表只是確認和合理計量收益跨期分配的中介,成為利潤表的附屬。《企業會計準則》並未刪除配比原則,只是修改了《企業會計制度》配比原則中“收入應當與其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原有規定,僅強調應在歸屬對象的成本與其收入之間實行配比原則,不再要求對不產生經濟利益的資產和不能確認的資產費用實行配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