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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的預計負債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為什麽要調增

因為在會計上,所計提的預計負債可以確認為企業的負債,可以作為企業的支出扣除,但稅法不承認,稅法只承認已經實際發生的。

當期未發生的不能在當期稅前扣除,所以只能把之前計提的預計負債加回調增當期的利潤,這裏的調增,調整的部分是稅法與會計差異的部分。

會計計提減值準備減少了會計利潤,計算所得稅時稅法是不認可的,需要在當年對會計利潤做納稅調增。也就是說會計計提減值準備時會計稅法有差異,但是當資產處置時最終扣除的總金額是壹致的。因此產生了會計和稅法的暫時性差異。

在計算所得稅時對會計利潤調增並在以後年度有足夠利潤抵扣時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但不壹定是在下壹年年少繳稅,壹般是在資產處置時可以對以前提取的減值準備做納稅調減從而導致比當年會計利潤直接計算的所得稅要少。

擴展資料: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壹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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