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辦好交接工作,可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