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會計交接工作的具體規定

會計交接工作的具體規定

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壹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壹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壹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如因單位撤並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

④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後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壹般應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擴展資料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以便會計機構早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做準備,安排其他會計人員接替工作。

為了防止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申請被批準後,少數會計人員不辦理會計交接手續,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在批準其申請前,應當主動與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溝通,了解該會計人員是否申請辦理交接手續,以及會計機構的意見等。

交接申請的內容通常應當包括: 申請人姓名、申請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緣由、時間、會計交接的具體安排、有無重大報告事項或者建議等。?

百度百科-會計交接

百度百科-會計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