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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解讀

2007年2月6日,國務院第485號令公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加緊準備實施條例。針對壹些關切,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商務部負責人。問:目前,商業特許經營的概念對公眾來說比較陌生。能介紹壹下什麽是商業特許經營嗎?答:商業特許經營,壹般指特許經營,有時也叫特許經營,是壹種營銷方式。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的經營活動,即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將這些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從特許經營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許經營有四個基本要素:第壹,特許人必須是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如果加盟商不具備上述條件,那就沒辦法特許。第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合同關系。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是獨立的市場主體,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壹種民事行為。第三,受許人應該在統壹的商業模式下經營。特許經營是壹種高度系統化、組織化的營銷方式,統壹的商業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壹,這也是保證服務的規範性和壹致性,維護品牌形象的需要。這種統壹的商業模式體現在各個方面,從管理、推廣、品控到店鋪的裝修設計,甚至招牌的設置。第四,被特許人應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壹般加盟商所擁有的經營資源都是經過長期開發和積累的,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加盟商許可使用這些經營資源也是為了經營活動,所以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付款方式、金額和方法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特許經營在國外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現在已經發展成為壹種成熟的營銷方式。其主要優點是操作簡單,成本低,可以快速擴大營銷規模,滿足消費者對便捷、規範服務的需求。因此,特許經營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被廣泛采用。問:特許經營在中國發展的主要問題是什麽?為什麽要對特許經營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答:特許經營在中國出現的時間不長,只有十幾年,但發展很快。特別是自2000年以來,特許經營在中國進入了快速增長期。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有2320家加盟體系,如肯德基、麥當勞、全聚德、華聯超市、馬蘭拉面、吳裕泰茶葉、福奈特洗衣、東易日盛裝飾等。,涉及餐飲、零售、洗衣、室內裝修、休閑健身等60多個行業和業態,加盟店約654.38+06萬家。特許經營的發展對調整和改善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由於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輸出,壹個加盟商往往擁有大量的加盟商。特許人和加盟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隱藏了很大的風險,容易成為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段。此外,中國的市場尚未成熟,公眾對特許經營的了解也不充分。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壹些突出的問題。比如,壹些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加盟商不具備相應的條件;特許經營活動不規範,市場秩序混亂;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特別是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許經營為名的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還可能因特許經營活動中被特許人數量龐大而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有些國家制定了專門規範特許經營活動的法律,有些國家在民法、商法或競爭法中對特許經營活動做出了明確規定,有些國家雖然沒有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但卻有約束力很強的行業自律規範。針對我國特許經營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來規範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問: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壹種民事活動。針對這壹特點,《條例》的總體考慮是什麽?答: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壹種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如何通過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範和管理,是制定法規首先要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們確立了兩個總體思路:壹是要把握好行政權力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度,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幹預的關系。相關制度設計既要加強對特許經營活動的規範和管理,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又要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這壹基本民事法律原則,不得限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當事人的民事權利,避免因過多的行政幹預而阻礙特許經營的發展。第二,根據國外的有益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只要規範特許人的行為,基本上可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因此,規範特許經營活動的關鍵是規範特許人的行為。根據上述總體思路,《條例》主要規定了規範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壹些管理制度、措施和要求,並通過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切實執行;對於屬於民事法律關系,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或者事後協商解決的問題,只做必要的重申和強調。同時,條例規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針對特許人的行為。問:針對特許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答:針對我國特許經營領域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做法,《條例》主要確立了五項制度:壹是明確了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只有企業可以作為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二,要求特許人具有成熟的商業模式和持續為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的能力;三是規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至少有兩家直營店,經營時間超過1年。第三項要求,也稱為“壹年兩店”的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壹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活動。同時,直營店具有壹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和經營情況。二是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的信息披露對於保證被特許人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防止上當受騙非常重要。因此,所有特許經營立法的國家都把信息披露作為核心制度。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專門設立了“信息披露”壹章,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建立並執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並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相關信息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明確規定被特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內容。包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和商業信譽記錄、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服務的能力、對被特許人在經營中的管理和監督、特許經營費用及其收取方式、特許經營網點的投資預算等。特別是,條例還明確規定,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不得遺漏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三是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由於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實施行政許可,但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有必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為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特許人數量,有針對性地規範和監督特許經營活動,幫助潛在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有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條例》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自特許經營合同首次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規定了備案的程序和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後,予以備案,通知特許人,並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公布並及時更新。第四,制定了規範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界定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基礎。特許經營活動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和糾紛都與特許經營合同的不規範有直接關系。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壹是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明確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二是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的壹定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三是規定除非特許人同意,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不得少於3年。第五,規定了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行為準則。《條例》根據特許經營活動的特點和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點規定了特許人的行為準則。比如,特許人應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持續向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前支付費用的,應當書面向被特許人說明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和方式;特許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促銷宣傳費,並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使用情況;特許人在促銷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和誤導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特許經營活動中獲得收入的內容。《被特許人行為準則和章程》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主要是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他人;被特許人不得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被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問:明確而嚴格的法律責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證。《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主要規定?答:為保證各項制度的切實執行,《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特許人未按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違反相關行為準則、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從《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類型來看,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條例根據特許經營活動的特點,規定可以公布特許人的違法行為,通過輿論和市場的壓力,督促特許人依法行事,糾正違法行為。此外,特許經營活動往往涉及違約或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而《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違反管理要求的行政責任。這主要是由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有規定,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應當通過民法來解決。因此,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對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規定。問:在條例實施之前,許多特許經營者已經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條例的規定是否適用於這些特許經營者?答: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被特許人或者本條例實施後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被特許人,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考慮到實際情況,《條例》對《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的備案作出了特別規定,即特許人應當在《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規定《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壹年兩店”的規定不適用於上述被特許人。這種處理符合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限制和影響。問: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您認為《條例》的實施需要做哪些工作?答:首先要認真學習條例,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負責特許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抓緊《條例》實施前兩個多月的時間,為今後的監管執法打好基礎。二是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宣傳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條件、特許人信息披露制度、特許人備案制度、特許經營合同要求、特許人和被特許人行為準則,讓特許人、被特許人和潛在投資者了解自己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準則,增強守法意識,自覺依法行事,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第三,在對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中,要註意嚴格規範和促進發展的關系。嚴格規範特許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因此,壹方面,要嚴格執法,制止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特別是要充分利用條例規定的措施,公布違法行為。另壹方面,要有效避免對企業正常特許經營活動的幹擾,加強引導,提高特許人備案等管理環節的工作效率,為被特許人提供良好服務,促進特許經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