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會計和出納壹起做會坐牢嗎

會計和出納壹起做會坐牢嗎

法律分析:會計和出納是不能由壹個人來擔當的。 首先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再者,從公司管理角度考慮,會計和出納都是壹個人擔當是有嚴重財務風險的,當現金收支與賬務都由壹個人擔任時,沒有互相牽制監督,自己收支自己入賬,極易造成人為入賬改變用途甚至金額,造成貪汙行為。 而這也是明確法律規定的原理之壹。 所以會計和出納必須由兩人擔任。 如果公司小,需要精簡或優化各崗位,則建議設專職會計壹名,出納由其他人員兼任,由會計指導完成收付款及日記賬登記工作。另外會計本身也可兼任其它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壹)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