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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您好!通常我們會把民法和商法統稱為民商法,和經濟法作比較,詳細情況如下: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經濟關系,它不調整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壹,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系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誌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幹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壹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誌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裏全面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運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經濟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拍賣法、招投標法、金融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財稅法(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環境保護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民法以人身關系法與財產關系法為其兩個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系法中,又可進壹步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保護的是物權、知識產權等靜態的絕對財產權,物權法具體包括債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債權法保護的是動態的債權關系,債權法具體包括合同法和擔保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誌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壹平面上對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生活發揮著機制效用功能,即從更高層次上全面、壹體、綜合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它通過引導、促進、保障和制約途徑來指導預測、激勵限制、整體協調與個別規制經濟活動。可以這樣認為,在現代社會,沒有經濟法,整個經濟秩序將重復本世紀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經歷的“磨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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