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三條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要求的小企業,可以同時執行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
(壹)對於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本準則未規定的交易或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可以不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因業務規模或企業性質發生變化,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要求的,應當從次年1起,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不得轉換執行本準則。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
以下三類小企業除外: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定義相同。
擴展數據
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五條資產,是指由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且預計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根據其流動性可以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小企業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壹節流動資產
第七條小企業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1年以外的壹個正常經營周期內變現、出售或消耗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買的能夠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65,438+0年(含65,438+0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為賺取差價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算:
(1)以支付現金方式進行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得計入短期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壹次性還本的債券投資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格扣除其賬面余額和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按其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破產重組方案經法院批準後,無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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