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攤銷會計分錄
根據新會計準則,企業周轉材料符合低值易耗品定義的,按照使用次數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低值易耗品領用數量少的,企業可以壹次性計入成本。
(1)收集材料時:
借:可重復使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
(2)第壹次收到時攤銷其價值的壹半:
借:制造成本
貸款: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
(3)第二次收到時,攤銷其價值的壹半:
借:制造成本
貸款: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
同時:
借: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
借出: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周轉材料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采購、自制、委托單位加工、驗收入庫的周轉材料,應按“原材料”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2)采用壹次轉銷法的,應按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工程建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采用其他攤銷方法的,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在用),貸記本科目(庫存);攤銷時,應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工程建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
(4)周轉材料日常核算采用計劃成本的,在周轉材料領用和發放時,也應結轉應分攤的成本差異。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庫存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以及在用周轉材料的攤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