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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什麽,財產檢查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物業檢查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清查的對象和範圍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根據盤點的時間,可分為定期盤點和不定期盤點。

(壹)全面清查

全面盤存是屬於或儲存在該單位的所有財產和材料的盤存。需要全面盤點的情況通常主要包括:年終決算前;單位撤銷、合並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和內資合資之前;股份制改造前的企業;在進行全面資產評估和資產核實之前;單位主要領導之前都是調離工作的。

(2)本地庫存

當地盤點是指根據需要對壹些財產和材料進行盤點和檢查。地方清查壹般包括以下清查內容(流動性強的資產):現金每天清點壹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與銀行核對壹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壹至兩次,有計劃、有重點地選擇各種存貨,貴重物品每月核對壹次。

(三)定期盤點

定期盤點壹般在期末進行,可以是全面盤點,也可以是部分盤點。

(4)不定期盤點

不定期盤點壹般是局部盤點,如:

(1)更換出納時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

(二)更換倉庫保管員時,應當對其保管的財產進行檢查;

(3)自然災害或事故情況下的庫存;其目的是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財產檢查壹般包括三個步驟。

1,庫存組

在財產檢查之前,成立了壹個盤存小組,負責財產檢查的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在實施盤點前合理安排盤點工作;在清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盤點後,提出意見和建議。

2.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由盤點小組安排,主要包括:會計部門提供的會計記錄完整無誤,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的手續齊全,整理好實物,準備好盤點所需的相關計量器具和登記表。

3.開列清單

盤點人員應根據盤點小組的計劃和要求進行盤點。盤點財產物資時,財產物資的保管人員應當在場,並登記盤點表;檢查現金時,出納應在場,並登記現金盤點報告;

核對銀行存款時,存款日記賬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並記錄“未結清賬戶登記表”,必要時可在銀行核實;債權債務清單可以通過查詢、信函等方式進行核實,並登記《結算支付核實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