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