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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會計業務概述

完善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的思考

[日期:2008-09-29] 來源: 作者:張彩蘭 [字體:大 中 小]

完善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的思考

[日期:2008-09-29] 來源: 作者:張彩蘭 [字體:大 中 小]

摘 要:文章對我國中央銀行 會計 標準現狀進行了論述, 分析 了 目前 存在的 問題 ,提出了改進和完善中央銀行會計標準的措施建議。

關鍵詞:中央銀行 會計標準 存在問題 措施建議

隨著世界 經濟 金融 壹體化和會計標準國際化的日益加強,各國中央銀行的會計標準也趨於真實、公允地反映各國中央銀行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而我國中央銀行由於擔負著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責,其財務會計實行的是獨立的財務預算制度,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采用的是收付實現制、會計反映和監督的能力遠遠不能滿足加入WTO後,人民銀行對外公開會計信息的要求,因此,完善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勢在必行。

壹、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現狀

1.我國中央銀行的會計準則。2001年財政部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及國家其他有關 法律 、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成為指導我國中央銀行會計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同時,我國中央銀行會計工作經過20多年的 發展 ,建立了較完善的會計管理制度,《 中國 人民銀行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等,法律、法規以及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對於加強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反映經濟情況、監督經濟活動、預測經濟前景,參與經濟決策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中央銀行也形成了壹套較完善的會計、財務準則。

(1)我國中央銀行財務工作準則。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實行“統壹領導、預算管理、分級核算、統負盈虧”的財務管理體制,遵循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原則。人民銀行的所有者權益全部由國家所有,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變動;各項資產中再貸款、再貼現應根據國家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發放和操作,外匯儲備的經營必須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原則;各項負債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債券按債券面值計價,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計入當期業務支出;各項財務收入的確認按人民銀行收到各項收入後計入相應賬戶;所有支出全部納入財務支出核算,財務支出壹律按規定的核算 內容 據實列支,不得預提虛列;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應由人民銀行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財政部批準後下發實施;人民銀行全行利潤等於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全行利潤按財政部批準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後,凈利潤由總行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凈虧損首先由歷年提取的總準備金彌補,不足彌補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撥補。人民銀行的財務決算報告年度終了後按規定期限上報上級行和財政部派出機構。每年總行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報送財政部會計報表。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會計事務接受國務院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2)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準則。我國中央銀行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原則。因此,我國中央銀行收入和費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核算,即收入已經收到,費用已經發生後才進行核算;有價證券按照 歷史 成本計價,不采用重估價值;固定資產按照歷史成本計價,待每年固定資產清理核實時,按其實際價值計價;再貸款按照歷史成本計價,不采用重估價值,其應收未收利息納入表外核算。

2.我國中央銀行的會計信息披露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而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只是定期在互聯網上公布貨幣供應量、金融機構存貸款比例、外匯儲備等部分數據,還不能真正公開中央銀行經營情況和財務成果。

3.我國中央銀行資產管理現狀。《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我國中央銀行的資產主要是再貸款、外匯儲備資產、專項貸款、固定資產等。各類資產實行不同的管理原則。

金融機構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周轉使用、規定用途、設立臺賬”的管理原則。限額控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逐級下達再貸款限額,並以此控制再貸款總量。周轉使用是指再貸款的限額不規定期限,可跨年度周轉使用。規定用途是指再貸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設立臺賬是指發放再貸款的中央銀行分支機構應以放款單位建立再貸款臺賬,明細管理。貸款限額控制指再貸款限額實行指令性管理,調增、調減再貸款限額均以貸款限額通知書方式下達。下級行任何時點上的再貸款余額均不得超過上級行下達的再貸款限額。逾期的再貸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對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固定資產的產權屬於總行。總行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制度和規定,匯總全行的固定資產情況。各級行負責對本級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上級行按規定的權限對下級行固定資產的處置進行審批和監督。

固定資產管理的 內容 包括:固定資產的分類和計價;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調撥;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清查;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不得任意變動: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增加補充設備的改良裝置;將固定資產的壹部分拆除;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的錯誤;已出售職工住宅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房改政策的統壹規定進行價值調整。

二、我國中央銀行 會計 工作存在的 問題

1.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不能堅持審慎性原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審慎概念的定義是:“在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估計、做出判斷時應有的壹定程度的謹慎,既不高估資產或收入,也不低估負債或費用”。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遵循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原則,對各類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的計價未能采用現行計價法。

2.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集中化、 網絡 化程度還不高。雖然,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核算已實現了核算單位由縣級到地市級的集中,但是,會計核算集中程度還不是很高,還未實現核算單位由地市級到省級的集中、以及省級到總行的集中;同時,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核算 電子 化程度還不高,借記業務還處於手工階段、相當壹部分機構的同城票據交換業務仍處於手工操作階段,不能實現會計核算的電子化、網絡化。

3.我國中央銀行資產管理存在不良資產比例較高、管理不夠 科學 等問題。(1)我國中央銀行不良資產比例較高。我國不良資產中主要是金銀貸款、再貸款等,而形成不良資產原因主要是中央銀行為實施宏觀 經濟 調控的需要,對區域性 金融 機構、特殊 企業 實施特殊政策。(2)我國基層中央銀行資產管理不夠科學。壹是再貸款結構混雜,既有正常的貸款,又有沈澱的資金,不能真實地反映人民銀行的貸款質量。二是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差距較大,不能真實的反映中央銀行的固定資產。表現有二方面。壹是1994年財務制度改革後,人民銀行的固定資產不再提折舊,帳面固定資產價值高於實際價值;二是固定資產報廢速度慢,特別是電子設備的報廢速度慢。

三、完善我國中央銀行會計標準的措施

1.改革人民銀行會計核算標準,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靠攏。借鑒國外中央銀行會計準則,采用謹慎性原則,真實、公允地反映中央銀行經營成果。

2.加強我國中央銀行資產管理,有效防範資產風險。壹是要認真核實我國中央銀行的各類資產,模清底數。對已經損失的再貸款要制定核銷標準。對已經損失或不屬於中央銀行的各類資產,要詳細說明理由,上報到總行,由總行統壹處置。在資產核實過程中涉及責任人的,要落實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二是要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將我國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實施科學分類,劃分正常、關註、不良貸款三類標準,對已經損失或收回無望的再貸款、專項貸款,在核實後實施不同的管理和 方法 。三是要對中央銀行發放的各類貸款,要求金融機構或特定企業提供抵押或擔保。貸款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資產損失。

3.加快我國中央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機制,逐步實現會計信息披露的標準化和程序化。壹是加快 現代 化支付系統建設進程,實現會計核算的集中化、網絡化;二是加快中央銀行內部審計力度,對季度、年度的業務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聘請合格的審計師執行,逐步向 社會 公布會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