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暫時停止工作的,當事人可以繼續繳納個人可以繳納的社保,而應當由單位繳納的社保可以暫緩繳納;找到工作後,可以將社保關系轉移到新單位,由新單位和職工本人依法繳納相關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保是職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繳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不能在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區自行繳納社保。社保中的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必須由單位繳納,個人無法繳納。此外,社保以積累形式計算,期間社保終止不影響職工最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