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下崗、失業、無業的,行動自如的肢體、視力殘疾人和能進行有聲語言交流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或具有本區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精神和重度(壹、二級)視殘、肢殘人的直系親屬和配偶。
2.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殘疾人工作,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有壹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作風正派,人緣較好,無違紀違規行為。
3.年齡和文化程度:男性年齡滿18周歲以上45歲以下,女性年齡滿18周歲以上40歲以下,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殘疾人,具有壹定計算機操作基礎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殘疾人直系親屬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壹定的計算機操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