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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

《會計法》原文: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第八條?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擴展數據

會計機構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規合法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本會計準則和本單位實際情況。

2、全員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約束醫院所有參與會計工作的人員,任何個人都不應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醫院院長應對醫院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實施負責。

3.全面性與系統性相結合的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覆蓋醫院內所有涉及會計工作的經濟業務和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明確責任和制衡原則。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醫院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和崗位的合理設置和權責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崗位的分離,保證不同機構和崗位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5.成本效益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動態原理。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醫院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斷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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