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壹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
(二)規範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收支脫鉤。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同時,由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壹管理,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
2、規範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財政,作為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3、專戶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壹發放。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文件的規定,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於統壹核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壹律不得再核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津貼補貼壹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