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處理挪用公款的壹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屬於侵占罪,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納私自挪用公款,財務主管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處理具體分析。如果出納長期挪用公款且數額巨大,財務總監長期不發現問題,或者發現問題不處理、不報告,那麽財務總監就應該是玩忽職守,觸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出納在短時間內挪用公款,財務主管在理論上不能立即發現問題,那麽主管要承擔直接的管理責任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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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