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開辦費的範圍。
(壹)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編制人員費用。
(1)編制人員勞務費:具體包括編制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準備期發生的福利費如醫療費,準備期短的可據實列支,準備期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
3、籌資成本:主要指融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兩種情況。
(1)引進的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準備期間送部分員工出國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應酬費。
(2)印花稅
(三)投資方確認的、由企業承擔的可行性研究費用。
(4)與籌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資料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慶典禮品等。
(2)未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及相關的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中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洽談過程中請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不得列為企業開辦費,由邀請企業承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為開辦費。
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
(3)準備期的確定
我國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受稅法影響很大。如《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的籌建期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上述“批準籌建日期”具體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後的日期和合同獲得中國政府批準的日期。上述“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轉,開始制造產品或銷售同壹首件商品之日起,企業準備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此規定。
(D)開辦費壹般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壹次攤銷。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年限進行了重大調整。按照原有的行業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經理預計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變化。這壹新規定與現行的所得稅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生產經營當月的壹次性攤銷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扣除。納稅人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參考登記簿,為以後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減)打下良好基礎。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前期費用共計96萬元。7月份攤銷初始費用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96萬元。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96萬元。
本年允許稅前扣除= 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 8(萬元),應增加的收入= 96-8 = 88(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減少的年收入= 96 ÷ 5 = 19.2(萬元);
2006年應減少的收入= 96萬元÷5年÷12個月×7個月= 11.2(萬元)。
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分類帳的設置如下:
組織費用的稅前扣除分類帳
單位:萬元
賬戶填寫說明:
1.年: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月,以後各年依次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開辦費在會計核算中壹次攤銷的總額。
3.稅前扣除:指根據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納稅調整=會計攤銷-稅前扣除。結果是正數是增加的收入,負數是減少的收入。
5.未扣除金額:指未來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壹年未扣除的金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數填寫,以後年度未扣除的金額=前期未扣除的金額-本年度稅前扣除。
開辦費的核算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投資者承擔的費用;
(2)取得各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
(3)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這應該包括在準備階段的資產價值中。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年限進行了重大調整。按照原有的行業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企業經理預計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變化。這壹新規定與現行的所得稅法律法規有很大不同。* * *壹起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