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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審核有哪些要求和內容

壹、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壹)真實可靠、手續完備原始憑證上記載的經濟業務,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如實記錄經濟業務的真實情況,決不允許有任何歪曲或弄虛作假的情況。每張憑證上填列的日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等應當真實可靠,這樣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性。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專用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章本單位的公章或有關部門的專用章。 (二)內容完整、書寫清楚1、嚴格按規定的格式或內容逐項填寫經濟業務的完成情況。2、憑證上的文字,用正楷字或行書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易於辨認,不使用未經國務院頒布的簡化字。3、壹式幾聯的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套寫,單頁憑證必須用鋼筆填寫。4、憑證填寫發生錯誤,應按規定的方法更正。不得任意塗改或刮挖擦補,現金和銀行存款等收付憑證填寫錯誤,不能在憑證上更正,應按規定的手續註銷留存,另行重新填寫。 (三)數字填寫必須準確無誤,並按規定書寫1、原始憑證上的數字填寫必須清晰、正確,易於辨認。金額前要寫明貨幣符號,如人民幣用“¥”表示,港幣用“HK$”表示,美元用“US$”表示等。2、阿拉伯數字要單個書寫,不得連筆,金額大寫壹律用正楷字或行書書寫,如壹、貳、三、肆、伍、陸、柒、捌、染、拾、佰、仟、萬、億、元(圓)、角、分、零、整(正),大寫金額最後為“元”、“角”的應加寫“整”或“正”字斷尾。3、金額數要寫到角、分為止,無角、分的用“0”或符號“—”表示,有角無分的,分位應寫“0”,此時不能用符號“—”。4、填寫大寫金額時,事先印好的“人民幣”字樣與大寫數字之間不得留空;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709.50,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柒佰零玖元伍角整。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中寫壹個“零”字,如¥3009.51,漢字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三仟零玖元伍角壹分。書寫時,數字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必須保持壹致。 (四)連續編號、及時填制各種憑證都必須連續編號,以備查考。壹些事先印好編號的重要憑證作廢時,在作廢的憑證上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壹起保存,不得隨意撕毀。所有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在經濟業務實際發生或完成時,必須及時將原始憑證送交會計部門。二、原始憑證的審核(壹)真實性審核 真實性審核。審核原始憑證,首先是審核其真實性,看它是否真實。如果不是真實的,就談不上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審核了。所謂真實,就是說原始憑證上反映的應當是經濟業務的本來面目,不得掩蓋、歪曲和顛倒真實情況。1、經濟業務雙方當事單位和當事人必須是真實的。開出原始憑證的單位,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填制原始憑證的責任人,取得原始憑證的責任人都要據實填寫,不得冒他人、他單位之名,也不得填寫假名。2、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填制憑證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不得把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時間改變為以前或以後的時間;不得把在甲地發生的經濟業務改變成在乙地發生,也不得把填制原始憑證的真實日期改變為以前或以後的日期。3、經濟業務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是購貨業務,必須標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等;是住宿業務,就要標明住宿的日期;是乘坐交通工具業務,就得標明交通工具種類和起止地點;是就餐業務,必須標明就餐,不得把購物寫成就餐,把就餐寫成住宿;是勞動報酬支付,就應該附有考勤記錄和工資標準等。4、經濟業務的“量”必須是真實的。購買貨物業務,要標明貨物的重量、長度、體積、數量;其他經濟業務也要標明計價所使用的量。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壹點,就是單價、金額必須是真實的。不得在原始憑證填寫時擡高或壓低單價,多開或少開金額。(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是審核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財經紀律、法規、制度等的規定,有無違法亂紀行為,若有,應予揭露和制止,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三)合理性審核 合理性審核,審核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符合本單位事先制定的計劃、預算等的要求,有無不講經濟效益、脫離目標的現象,是否符合費用開支標準,有無鋪張浪費的行為。 (四)完整性審核 完整性審核是指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將有關內容填寫齊全,各項目是否按要求填寫。對原始憑證完整性的審核,首先要審核原始憑證的各構成要素是否齊全。其次,審核各要素內容填制得是否正確、完整、清晰,特別是對憑證中所記錄的數量、金額的正確性要進行認真審核,檢查金額計算有無差錯,大小寫金額是否壹致等。最後,審核各經辦單位和人員簽章是否齊全。根據《會計法》規定,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