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利潤中提取公積金的會計處理過程;
第壹步是提取盈余公積。
借方: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儲備
貸款: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儲備
第二步:結轉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儲備
盈余公積是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留在企業中的、有特定用途的利潤積累。2006年新公司法只規定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所有關於“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均已廢止。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為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虧損)的65,438+00%。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以前年度(五年以內)的虧損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的稅後利潤彌補。
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在計算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計入年初未分配利潤。
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增資(或股本)或送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