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章的目的不同。1.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3-4]。如果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在外地或不能批準執行其他重要任務,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和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辦人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因管理不善造成單位公章損毀、丟失、被盜的,除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必須盡快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挽回損失;在盡快完成手續的同時,盡快刻制新的印章,以免耽誤正常工作。2.特種財務印章又稱財務印章,適用於牛角印章、黃銅印章等硬質材料。字體為宋體和李殊,印章大小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兩章的使用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采取總會計師印章雙人管理、保險櫃單獨存放等措施,確保印章的安全。普通財務章和公司章壹起使用。比如公司在銀行開的賬戶,會讓公司留下預留印鑒(即法人章和財務章),以備日後業務(如支票、取現、電匯等業務都是加蓋財務章和法人章再去銀行辦理)。壹般公章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比如單位的證明等文件。但對於增值稅發票,不允許加蓋公章,只允許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賬簿啟用表需要加蓋公章,財務報表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因為是對外報表。每月報稅的外部證明、關系函、財務報表都需要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