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五條
固定資產各組成部分使用壽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者折舊方法的,應當將各組成部分分別確認為壹項單獨的固定資產。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