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應加蓋公章,回函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數據證明無誤”和“數據不符及需要說明的事項”分別加蓋單位公章,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不允許用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寄件人應根據單位的賬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回復方的金融機構根據原始記錄進行核對,根據銀行查詢函的項目逐壹填寫,填寫後及時回復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寄件人收取查詢費。
擴展數據:
使用確認函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相關企業應根據企業與被審計企業之間的往來賬目及本確認函的具體要求,在收到本確認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及時回復。
2.其他相關單位應在收到確認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單位與被審計企業之間的往來賬目,按照確認函的具體要求及時回復(其他相關單位的確認函格式可參照銀行確認函和企業確認函的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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