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壹)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已完工固定資產,按照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單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買價加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和支付的稅金計價。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按照設備買價加進口稅、國內運雜費、安裝費和其他費用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格,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利息支出和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價。
(五)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發票所列金額加上企業承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確定;如無隨附發票,應根據類似設備的市場價格確定。
(六)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全價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根據資產的折舊程度,以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原有固定資產改建、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費用,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