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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權利和義務

《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監督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下: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依據職權拒絕處理或者糾正違法的會計事項。(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數據和財產資料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都有權舉報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