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上市公司組織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作了壹些特殊規定,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公司股東信息管理、處理信息披露事務。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3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