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調離原單位的,應當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報發證機關備案。
轉出業務文件
對離職後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轉出方發證機關應向轉出方發證機關提供證明,並移交業務檔案。
重新註冊
會計人員因辭職、辭退、停薪留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其會計證在有效期內不予收回,繼續從事會計工作時,應按規定到發證機關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重新申請無效
凡連續3年以上不從事會計工作的,將失去會計證,必須重新考試或按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