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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會計證管理辦法

調離原單位

註冊會計師調離原單位的,應當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報發證機關備案。

轉出業務文件

對離職後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轉出方發證機關應向轉出方發證機關提供證明,並移交業務檔案。

重新註冊

會計人員因辭職、辭退、停薪留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其會計證在有效期內不予收回,繼續從事會計工作時,應按規定到發證機關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重新申請無效

凡連續3年以上不從事會計工作的,將失去會計證,必須重新考試或按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