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盈:是指企業在進行財產清查盤點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超過帳面數量而出現的盈余。固定資產盤盈按新的會計準則的要求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作為前期差錯,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更正。根據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接著補提盈余公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最後調整利潤分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綜上所述,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並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並調整賬面記錄。固定資產盤盈,相當於企業取得了意外的壹筆財產收入,所以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人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人、補貼收人、違約金收人、匯兌收益等。
第五十八條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