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披露這壹事實。
2.公允列報原則
企業在列報財務報表時,應嚴格遵循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如實反映企業的交易與其他經濟事項,真實而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3.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列報的財務報表,除現金流量表外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4.信息列報的壹致性原則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壹致,除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或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後,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外,不得隨意變更。
5.重要性原則
企業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做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6.抵消原則
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準備後的凈額列示和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7.信息列報的可比性原則
企業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壹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是指企業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8.財務報表表首列報要求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編報企業的名稱、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人民幣金額單位以及財務報表是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9.報告期間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壹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於壹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