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展村集體經濟審計,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的規定(試行)》和農業部發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認真組織實施。遵守規則,向他人學習。村組組長拒絕提供組內會計信息壹定有其原因,但這壹定不是他拒絕提供會計信息的理由。只有把村組的日常賬目說清楚,把事情的始末說清楚,如實地向村民公開,才能取得群眾的理解,取信於民,最終為幹部洗清罪名。同時,鎮政府負責人要勇於擔當,不辱使命,不推卸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對當事人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正視現實,分析原因,了解利益,讓當事人主動退回會計資料。對於因勸說無效拒不歸還資料的,要采取行政措施強行收繳,使會計資料真正物歸原主,歸集體所有。在審計核實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明確責任,分清是非,對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認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方案;(三)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五)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中,壹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壹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