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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的職責是什麽?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長政辦發[2001]第122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常州市衛生局功能配置、

關於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委員會:

《常州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2001年11月14日

常州市衛生局功能配置、

關於內部結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

根據《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衛[2001]654 38+033號)和《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06 54 38+0

壹、功能調整

指定的職能

將藥品監督管理和藥品檢驗職能交給江蘇省常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1.根據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對我市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為。

2 .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企業的審批,發放藥品生產、經營和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職能。

3 .承擔全市放射性藥品、醫療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審核職能。

4.負責藥品異地生產和委托加工生產企業車間圖紙的初審功能。

5 .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廣告法》做好藥品廣告監管工作。

(2)新功能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法規,廣泛宣傳,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公民獻血工作。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執業醫師資格認定、考試和註冊工作。

3.根據1997以來國家和地方政府賦予的相關行政職能,如《江蘇省中醫藥發展條例》、《職業病防治條例》等。

4 .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參保患者進行轉診管理。

5.在市財政局、監察局和人事局的指導下,負責常州市衛生局直屬會計機構負責人聘任暫行辦法的實施。

(三)職能的轉變

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審批事項,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將衛生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質量控制標準的認證、專業技術培訓、衛生機構的業務考核評價、科研成果和專業技術資格認定等技術性、輔助性、服務性工作委托給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衛生標準,參與制定地方衛生法規、衛生標準及實施辦法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全市衛生發展規劃、衛生資源配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三)編制全市衛生預決算,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市醫療衛生收費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4)研究制定衛生人才培養、教育、重點學科建設和醫學科技發展的規劃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國家、省、市重點醫學科研和醫學科技成果的鑒定、推廣和應用。

(五)制定全市農村衛生、初級衛生保健、婦幼保健和社區衛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六)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寄生蟲病、公共衛生相關疾病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疾病的預防規劃,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處理重大疫情。

(七)監督管理全市傳染病防治、食品、職業、環境、飲用水、化妝品、放射防護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的監督管理。

(八)研究和指導全市醫療機構改革,規範全市城鄉醫療機構建設,組織實施醫務人員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職業道德規範,協調和指導各類重大突發性、災難性事故的醫療救援工作。

(九)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規劃和實施,負責衛生系統藥品、醫用生物制品、醫療器械設備采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血站、單采站采供血和臨床使用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發展規劃,管理和指導全市中西醫結合工作。

(十壹)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離休幹部和公務員的醫療保健工作,參與制定全市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和實施方案;負責全市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健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衛生外事工作,組織醫藥衛生科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醫療衛生人才對外交流。

(十三)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防治血吸蟲病和地方病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11職能處室。

(1)辦公室(法律事務部)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提出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計劃。參與本局相關政策的調查和制定;負責局機關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事務、保密、信息、信訪、檔案管理、後勤服務和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做好領導同誌批示和指示的檢查督促工作;負責編纂記錄和歷史;負責處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健康建議和提案;負責衛生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負責全市衛生事業有關政策的調查研究和衛生規章制度及重要文件的起草;組織和指導全市衛生系統法制教育,協調相關處室應訴衛生行政訴訟案件;負責衛生行政復議;研究制定地方性衛生行政法規;組織和指導全市衛生法制工作。

(2)人事部門

組織制定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衛生機構設置標準、衛生人員工資津貼政策及實施方案;負責幹部職工就業、調配、轉業復員軍人等對象的政策性安置和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職稱評定;負責技術等級評定的相關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勞動用工、考核獎懲、工資福利、退休辭職、出國政審初審和專家選拔管理;負責全市衛生系統的表彰工作;承擔援疆衛生幹部的派遣任務。

(3)計劃財務部(審計部、人武部保衛處)

研究制定全市衛生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編制全市衛生預決算,實施衛生財務宏觀管理,制定衛生財務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對全市醫療衛生收費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利用國外衛生貸款;負責全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指導農村“三項建設”;指導直屬單位固定資產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預算內外資金的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衛生行業管理;負責對市直單位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經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命。

負責檢查和指導市屬單位的安全生產、治安保衛、消防、人防、雙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和綠化等工作;指導和加強衛生系統民兵預備役建設管理,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指導市屬單位人民武裝部工作。

(4)衛生監督和疾病控制司(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全市傳染病、食品、職業、環境、輻射和學校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監測,負責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化妝品衛生許可證的初審;制定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和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預防控制計劃和措施;組織重大傳染病的綜合防治;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和疾病實施應急處理,預防和控制疫情和疾病的發生和蔓延;承擔血吸蟲病和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初級衛生和婦幼保健部

研究制定全市農村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研究城市初級衛生服務體系改革;指導農村基層衛生組織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婦女衛生工作規劃、政策措施和婦幼保健技術標準;指導全市婦女保健和兒童保健業務,監督母嬰專項技術的實施;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做好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婦幼保健工作。

(6)醫務管理部

研究和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技術、重點專科發展規劃、醫療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醫療質量標準;負責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負責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血站、單采血漿站采供血質量和臨床用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協調處理各類醫療糾紛,承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委托的相關事務;協助重大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組織協調各類法定體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傷殘鑒定和司法鑒定。負責廠礦社區衛生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計劃和實施;負責衛生系統藥品、醫用生物制品和醫療器械設備采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7)科學和教育司

擬訂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醫學科學研究和重大技術研究項目的政策、措施和項目計劃的管理,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重點醫學科學研究;組織醫學科技成果鑒定,指導成果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調整醫學研究機構;負責繼續醫學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指導和協調中等衛生學校的管理工作,負責新專業設置的審批。

(八)中醫管理處(社會醫療保健處)

會同計劃、財政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發展規劃;參與全市法律、法規和相應政策的制定,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各級中醫機構執業活動的審批和管理;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參與市醫療保險制度相關改革規劃、政策和法規的制(修)訂;配合醫保部門組織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實施醫改方案;配合醫保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合理控制藥占比;參與定點醫療機構參保患者醫療費用結算方式的研究;參與職工醫療保險基本藥物目錄的修訂;擬定幹部保健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管理市有關部門幹部的醫療等工作;配合市級幹部、退休人員、高級知識分子做好健康檢查工作。

(9)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落實市愛衛會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積極參與創建衛生城市活動,做好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創建衛生鎮、衛生村、衛生街道和社區居委會工作;組織農村改水改廁工作;負責開展城鄉社會公共衛生定期檢查工作;組織群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活動;擬定全市健康教育計劃;負責健康教育的管理;組織病蟲害防治和單位衛生工作。

(10)組織部(老幹部司)

制定並組織實施總體組織工作計劃;指導、檢查和督促基層黨組織建設;指導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負責基層領導班子和中青年幹部的考察、幹部培訓、黨員管理和發展;承擔局機關幹部和基層黨員幹部出國(境)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系統內各級人大代表、CPPCC委員的推薦和考察;做好系統內統戰、知識分子、對臺事務和僑務工作;負責基層領導幹部人事檔案和局機關人事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11)宣傳部

擬定全市衛生系統幹部、黨員和職工的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優質服務的競賽活動;宣傳交流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的經驗和成果;組織全系統新聞報道,開展法制教育和政治調研活動;政工幹部的崗位培訓,負責市直單位政工幹部政治職稱的評定和推薦。

根據有關規定,紀委(監察室)、工會、團委。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衛生局行政編制52名(含行政附屬機構6名)。

領導職數為:書記1,副書記1(含紀委),局長1,副局長4;副主任(主任)24名,其中主任(主任)14名,副主任(副主任)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