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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會計檔案管理有什麽規定?

(1)會計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移交管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⑵設立專門的會計檔案保管處(櫃),設立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確保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找,有效防止火災、蟲蛀、鼠咬、黴變等。,並確保其完整性。(3)信用社網點會計檔案原則上應於次年復印並送管轄機構集中保管,使用時可向管轄機構調閱。(4)磁介質文件每年復制壹次,雙備份,並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塵工作。保管期限按上述規定辦理,磁介質文件應以書面形式打印出來裝訂保存。⑸會計檔案不準外借,以防丟失和泄密。[6]建立會計檔案調(查)閱登記簿,按規定做好詳細記錄,由會計主管和經辦人員簽字備查。對會計檔案的內部訪問應基於由讀者發出的申請並經會計主管批準。被調閱的檔案不得塗改、圈閱、拆除,使用後必須及時歸還;公訴人、檢察官、律師、公司及有關單位在辦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閱會計檔案前,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公函。咨詢時,信用社應有專人陪同,並代社咨詢。不得向檢查人員移交會計檔案,檢查人員可以對辦理案件所需的證據和有關資料進行復印、復制或拍照,但不得借閱原件。(7)調(查)會計檔案的申請書和公函應由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並保存在專用文件夾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