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於捐贈,應將捐贈資產的帳面價值及應交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按照稅法規定應將上述捐贈事項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規定,首先,企業在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時,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企業在經營中使用捐贈的固定資產後,可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並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因此,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在經營中使用捐贈的固定資產後,可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並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